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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棗莊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章程

      來源:admin編輯:管理員時間:2017-09-08

      棗莊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第二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棗莊市見義勇為基金會ZAOZHUANG  FOUNDATION  FOR JUSTICE AND COURAGE 縮寫ZFJC)。

      第三條  本基金會屬于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棗莊市。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倡導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宣傳先進事跡,提供支援幫助,獎勵見義勇為人員,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精神文明與和諧社會建設。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注冊資金數額為人民400萬元,來源于政府資助。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棗莊市委政法委員會。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山東省棗莊市薛城區。網址www.robbiefoxs.com 。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見義勇為先進事跡,弘揚社會正氣,激勵廣大人民群眾勇于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積極救死扶傷、搶險救災;

      (二)表彰、獎勵做出突出貢獻的見義勇為人員;

      (三)為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增發撫恤,為傷殘人員的康復治療提供幫助;

      (四)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子女,生活特別困難的予以救濟和幫助;

      (五)宣傳、表彰關心和支持見義勇為事業的單位和個人;

      (六)組織開展各種活動,推動見義勇為事業的發展;

      (七)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咨詢服務和工作交流;

      (八)在本地開展各種形式的基金募集活動;

      (九)接受國內外對本基金會的自愿捐助;

      (十)管理和使用本會基金。

      (十一)接受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有關任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  基金會由1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優秀;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

      (三)支持義勇為事業并做出積極貢獻;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主要享有以下權利: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對本會工作有批評權和監督權;參加本會組織的相關活動;所在單位享有理事會贈與的成員單位牌匾一面,理事本人享有理事證書一份;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二)理事應盡以下義務:參加理事會大會或理事會組織的相關重大活動;積極為見義勇為事業做貢獻。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工作計劃、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決定公開募捐活動及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重大慈善項目、關聯交易等事項;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八)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或者他人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一名受托人在一次理事會會議上只能接受一名理事的委托,并且委托理事的人數不得超過全體理事總人數的1/3。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開展公開募捐、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重大慈善項目等、關聯交易等;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  理事連續兩次無正當理由不出席理事會會議的,視同辭職。

      理事會成員低于章程規定人數的,應當及時補足。

      理事的增減應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監事3名,其中1名監事長。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但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

      第十九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一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理事、監事履行職責時產生的必要費用,由基金會承擔。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基金會、受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本基金會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與基金會發生交易行為的,不得參與慈善組織有關該交易行為的決策,有關交易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理事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負責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和理事長辦公會議;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和理事長辦公會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理事會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和理事長辦公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名各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經理事長辦公會議決定后聘用;

      (七)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按照民政部《關于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民發〔2016〕101號)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并將其納入理事會決策事項,一經確定,應在適當范圍內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監督。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政府資助;

      (二)組織募捐的收入 ;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愿捐贈;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三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

      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等特定對象的范圍內進行,并向募捐對象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 

      第三十五條  根據《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59號)規定,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域、活動負責人姓名和辦公地址、接受捐贈方式、銀行賬戶、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財產的處理等。

      募捐方案應當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有業務主管單位的慈善組織,還應當同時將募捐方案報送業務主管單位。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理事、監事以及基金會工作人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一)獎勵勇于與犯罪分子作斗爭或協助破獲與此相關的重大案件,為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二)為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增發撫恤,為傷殘人員的康復治療提供幫助;

      (三)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子女,生活特別困難的予以救濟和提供幫助;

      (四)為宣傳見義勇為先進事跡和推進見義勇為事業的重大活動提供幫助;

      (五)基金會日常工作經費及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等費用;

      (六)有利于發展棗莊市見義勇為事業的其他開支。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在50萬元以上的在政策法律允許范圍內的投資。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于投資。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政府購買服務的經費,??顚S?,不違規使用。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根據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發〔2015〕241號),加強對專項基金的管理,專項基金等分支機構的全部收支納入基金會財務統一核算,本基金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應當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并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饡甓却壬苹顒又С霾坏玫陀谏夏昕偸杖氲?/span>70%;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年末凈資產不得低于注冊資金定標準。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針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按照科學、規范、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劃;

      (二)超過100萬元的慈善項目。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第四十九條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議??顚S?。

      第五十條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五十二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五十七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年報、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認定為慈善組織的基金會,應當每年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本基金會應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九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連續二年未從事慈善活動的;

      (五)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第六十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當進行清算。理事會應當在終止情形出現之日起三十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二條  本基金會清算后的剩余財產,由登記管理機關主持轉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六十三條  本基金會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

      本基金會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臺和其他便于公眾查詢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一)登記事項;

      (二)組織章程;

      (三)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

      (四)專項基金等分支機構信息;

      (五)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內部管理制度;

      (六)承接政府轉移職能、授權、委托和購買服務事項的情況;

      (七)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四條  本基金會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統一信息平臺發布慈善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十五條  本基金會應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發布相關新聞、公開相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加強輿論引導。

      第六十六條  本基金會自覺接受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的監督,依法加強自律,提高慈善公信力。

      第六十七條  實行誠信承諾制度,主動簽署誠信承諾書并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黨建工作 

      六十八  本基金會擁護和支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六十九  本基金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七十  本基金會黨組織是黨在基金會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毮苁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基金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七十一  本基金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本基金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七十二  本基金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七十三  本基金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基金會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負責人。

      七十四  本基金會支持黨組織對基金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7年9月7日第二屆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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